关于推进京津冀蒙协同发展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相关标准互认工作的通知
- 分类:新闻动态
- 作者:网上查询
-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官网
- 发布时间:2021-12-0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关于推进京津冀蒙协同发展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相关标准互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京津冀蒙协同发展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相关标准互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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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立区域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经北京、天津、河北、内蒙等省民政部门研究商定,现就推进京津冀蒙协同发展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相关标准互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京津冀蒙协同发展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及内蒙古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及要求,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建立养老机构等级(星级)评定机制,进一步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评定标准,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原则,做好地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依据国家标准评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在区域内无差别互认,同等享受与等级评定结果挂钩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
区域民政部门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相关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养老服务业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结果,在区域内无差别互认,同等享受守信主体优惠政策、接受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三、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区域民政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完善本行政区域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明确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实施细则、评估结果分级等内容,规范评估工作开展。依据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01-2013)或本地区地方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评定结果在区域内无差别互认。未进行“失智”认定的,按“失能老年人”标准享受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尚未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的地区,养老机构依据民政行业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可依据评估结果享受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四、建立标准互认长效机制
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业诚信评价、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外,其他养老领域相关标准经四地协商,确认后可在区域内互通,依据标准产生的评定结果在区域内互认。区域省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互认的各项评定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域各级民政部门应利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途径,实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信用信息、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等信息资源同步共享、远程获取,并做好结果信息变动时,与之衔接的扶持政策联动响应。
五、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协同监管
区域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诚信评价、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强化程序和实体监督,做到可回溯管理,推动形成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评定组织内部约束、社会广泛监督的监管格局。要加强对评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监管,凡参与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对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评定级别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
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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